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义务人。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费属于货币收入,因此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同事税法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符合上述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前,企业取得房屋补偿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文号:函[2020]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那么,营改增之后,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缴纳吗?《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从上述文件看,大家会发现与营业税相同点在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都不交税,而财税【2020】36号文没有对补偿该不该交予以界定。那么,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缴纳,杨升军老师8月2日在公众号“中国财税浪子”发表文章认为《关于费纳税问题的分析》认为应该缴纳。认为应该缴纳的还有湖北国税与国税。国税解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北京国税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专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不依附于应税行为而存在的补偿款,不属于的纳税范围。虽然取得了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但这种拆迁补偿款不是随着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而产生,不能据此认定该收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有偿”,且该公司并未将不动产交付给,不构成“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