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证券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根据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指定交易地点。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指定交易的股票帐户号码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第二条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范围,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证券品种为限。
第三条在指定交易期间,甲方的交易均通过乙方办理,并保证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对帐业务,保证甲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甲方指定在乙方的证券和保证金发生产权争议,乙方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裁决和处理。
第四条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甲方有权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乙方保证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变更或撤销指定交易,须由甲方亲自到乙方营业柜台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同时出示本人的股票帐号及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
第六条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为当日申报,隔日生效。
第七条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_________证卷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根据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乙方有修改本协议书条款的权力。此类修改乙方将在营业场地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各项交易规定和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
第十条陈述和保证
10.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如果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另一方。
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协议附件
14.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如因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通知
19.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9.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9.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的第_________个营业日生效,于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并由乙方提供资产公开处置中介服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包括:
(一)交易项目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资产公开处置并依法签发《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2,为委托方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费用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洛阳市产权交易费标准,按《关于公开处置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甲方按收费标准的1/3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资产公开处置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委托人):
20年月日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性别:身份证号码: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性别: 身份证号码: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方(甲方): ;
住所: 。
受托方(乙方): ;居民身份号码: ;
住址: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 %股权(以下简称“代表股权” )的名义持有人,并按照甲方指示代理甲方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2、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甲方对公司出资,并代理甲方行使与该代表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乙方确认;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公司%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为甲方,该代表股权的所有 权及其他一切权益归甲方所有。
3、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并经甲方确认,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如需延长委托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甲方向 公司出资(包括增资),在取得甲方同意后代为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代表甲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经营管理活动、出席公司股东会。
2、按照甲方指示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代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即表决权、查账权你、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全部投资收益;乙方仅可以自己名义代甲方向公司出资及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乙方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其代持的股权及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同意并及时予以配合协助和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不损害乙方实质利益的条件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继续履行,并要求乙方按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和参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乙方以名义股东身份代表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如涉及需要乙方在公司股东会上表决的事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规定办理。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合理要求下将股东会表决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或定期(即股东会会议后7个工作日以内)向甲方提供股东会决议的复印件;
4、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解散,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分配的,乙方应将分配取得的财产转交给甲方。
5、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 行监督与纠正, 并有权基于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受托不善而给甲方或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6、甲方认为乙方不能忠实或勤勉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但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及公司),并要求乙方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新受托人;
7、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合同及《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如将来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后,甲方有义务及时按照股东会决议确定的甲方增资额(如有)来增加出资。因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8、甲方应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一切合法投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委托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甲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9、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表股权”产生的应由股东承担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将“代表股权”转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相应产生的税款、变更登记费用等也应由甲方承担。自应由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5日内,甲方应将该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因甲方延迟支付上述费用造成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名义股东身份从事的与公司相关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受。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和公司的登记股东,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照甲方指示以名义股东身份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受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乙方不得利用工商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或致使甲方及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2、乙方仅可以自己名义代甲方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股份及其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及其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其他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股东权益,但为了甲方合法权益及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4、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行使代持的股东权利时受到本合同内容的。乙方在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需要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甲方,征求甲方的意见,在得到甲方明确授权后方能按甲方授权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及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等法律即公司章程规定、合同约定的股东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股权转让收益及公司清算后分配的剩余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或剩余财产后3日内将该等收益或财产移交给甲方。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乙方应无条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及时按照甲方书面指示或要求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及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并要求乙方按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在甲方要求查阅、查询公司有关会议记录、决议、会计报告及账簿或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时,乙方应提供协作,按照甲方的指示或意图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相应的行为,以使甲方意志通过乙方名义得到体现;
8、乙方承诺:乙方清楚其所代持的股权并不属于其个人财产,乙方保证自己及配偶、继承人不会对其所代持的股权提出任何涉及权属方面问题的主张。乙方不会将其所代持的股权作为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如因乙方擅自处分其代持股权,乙方应当按照处分时该股权的市场合理评估价(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或其他股东一致评估的价格(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再上浮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因乙方个人债务或涉及继承等原因导致该代持股权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乙方应予以配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其实际损失(甲方的实际损失按委托评估价格计算)。
第六条委托持股的报酬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委托关系为无偿的,乙方无权就该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保密条款
1、协议双方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各方对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安排与规定及与本合同项下安排有关的其他协议均予以严格保密,非经合同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2、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3、乙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相当于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的20%)。
第违约责任
在委托持股期间,因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在乙方代持的股权完全按照甲方的指示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或甲方成为该“代表股权”的工商登记股东后,甲、乙双方的委托持股关系即终止。甲方或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合同。任何一方要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均应在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甲方的指示无条件的及时签署股权变更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将其所持的“代表股权”无条件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任一方均应向公司登记注册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合同
(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 (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 (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 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 文件规定将 新村住房共计 套 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账户,帐号 ,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B)适用于各类公房,与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乙方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标准从房屋租金中提拨修缮及管理费用给甲方,托管房屋内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为损坏除外),上甲方负责。"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征收及管理"部分。并规定标准执行。
(1)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租金由甲方负责征收,其中租金收入 %返回乙方用于日常管,其余 %留作甲方用于托管理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管。
合同(C)是针对各类私房(优惠和补贴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与合同(A)相比仅变动: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 )种方式进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屋管理部分增加一款"乙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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